三、污蔑惡意,跳客觀條件。
原告主張被告在撰寫其書時,存在刻意引導對號座的惡意心態,并在影視化改編中縱容該傾向的出現和持續發酵。這明顯是原告對被告的先為主認定。被告并無造原告名譽及經濟損失的心理故意。
首先,需要指出的是,《Fight myself》原著本,就帶有一定的傳記文學質,這一點是文學裁上不可忽視的重中之重。畢竟,所謂傳記,不寫經歷寫什麼呢?若以原告的邏輯推論,是否老舍,金,諸多著名文學家在傳記中披的人之惡都為主觀故意“帶節奏”?在客觀事實存在的基礎上,我當事人所寫到的一切經歷并無不妥。所謂的指向,也是在上面所說,帖子曝、尤其是諸位同學認領份后才顯得異常突出。至于原著本,無論是地名、人名、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標,都做了藝化的理,足見,本人其實并無惡意披昔日同學私的惡意。
其次,還有一點需要納考慮,那就是被告本的文字版權問題——在簽約WR出版集團旗下的版權經紀公司之后,作為一獨立自然人,已不能隨意決定其歸屬,而是必須考慮公司方面的利益。其中,包括合同簽訂,改編方向等,實際上都公司制約。據了解,所謂的“縱容”,更多是被迫接,在上級領導制造噱頭的引導下,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對的一方,并質疑該改編方向有可能導致私泄,很顯然,對問題已有先見之明,更不可能存在所謂的主觀惡意。
由此可見,原告方就其個人及父母名下產業因此事件影響,名譽損,企業信譽力下降,便索償500萬元人民幣的行為,與實際況并無因果聯系,更無法立。至于所謂侵犯名譽權的行為,被告認為,無論是在行文篆書,抑或版權改編的過程中,被告行為并無任何違法之,更無主觀惡意,無臆斷造假,侵權誹謗,相反,容屬實,客觀正肯,并不符合“侵害名譽權”的各個構要件。由此,被告認為,其行為實際不構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,更未直接給原告帶來任何經濟損失。因此,還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,也維護被告作為普通公民,理應有正當言論自由的權力。”
作者有話要說: 還有1-2更,明早來看吧~
以及,雖然答應了評論區姐妹一章把法庭寫完,但是后面質證環節寫的有點點不滿意,所以還是截開了(鞠躬orz)。
P. S. 因為格不是法學生,個別語和流程參考了部分庭審實錄,但容可能不專業,大家海涵。
參考:《北大訴鄒恒甫名譽侵權案庭審實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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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章
法庭調查結束過后, 很快進質證環節。
蔣卻突然接到數個電話,連連掛斷,又連連打來。他瞄一眼來電人, 眉頭微蹙, 但到底還是沖舒沅打了個手勢, 隨即躬離開觀眾席。
只來得及看清那備注上赫然一個“霍”字。
還待再想, 審判長隨其后的“提醒”,已然奪去所有注意力——
“下面開始法庭質證環節。首先, 由原告按照證據清單所示序號出示證據, 被告質證”
聞聲, 原告方代理律師很快站起來,一邊整理著手中文件, 隨即抬手向法同各審判員示意。
“首先, 我方共有四項書面證據列舉, 分別為:證據1、2009屆城南中學畢業生同學紀念冊;證據2、2009年6月,葉某華同學墜樓亡案,警方調查原件檔案及相關方證詞;證據3、《Fight myself》在豆瓣、知乎、微信讀書等網絡平臺的評論區截圖, 早在2017年,就有人提出原書容疑似取材于真實事件;證據4、《Fight myself》同名電影改編的授權編劇之一提供證詞,證實在改編過程中,確實有收到關于個人私的暗示。”
“其中, 雖年代久遠,但證據1的容可以側面證實,被告舒沅士, 實際曾多次在畢業寄語和同學錄中留言,并無被全班抱團排的跡象,相反,還有個別同學反復對其遭遇表示鼓勵與同,是否存在校園欺凌的問題顯然存疑;證據2-5,則建構起一套的行為邏輯,被告是如何從真實事件中不嚴謹取材,并以此牟利,包庇縱容,不顧昔日同學誼,是顯而易見的!”
對方話音不高,但抑揚頓挫。
一套慷慨陳詞下來,包括法在,各審判員均面凝重。
直至到顧益華律師對證據質證時,復才齊齊抬眼,滿面考究意味。
“首先,原告所出示的證據1,無論是從證據的來源,還是實際有效上,都僅能證明,或許有某一段時間,被告曾被有限度的接納進班群,個中理由,在其書《Fight myself》英文原版第98頁已經寫到,‘我開始意識到人類是很奇怪的一種群,當他們以自我認同為標桿建立小群時,帶有天生的排他;但當他們被呼告需要團結一致對外時,也能心照不宣的把你團一個分子、一枚必要的零件。仿佛只需要兩句留言,三句安,就可以輕描淡寫的把自己撇清,換來你的誠惶誠恐激——于是我順從了,因為厭倦。’這樣的特殊不能抹滅我方主張的普遍日常境中存在的欺凌,亦不備充分的客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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